1、为避免异币别结算给双方造成的损失,原则上我司与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应以原币(美金)结算。(即报价时是美元, 结算时也用美元结算)
2、如果开票时使用是美元发票, 结算时因客户或者供应商原因, 需要使用人民币结算的,按照如下操作:
汇率 | 收款 | 付款 |
上升时 | 收款当月记账汇率加2000BP 例如:6.7+0.2=6.9 | 业务发生当月记账汇率减2000BP 例如:6.7-0.2=6.5 |
下降时 | 业务发生当月记账汇率加2000BP 例如:6.7+0.2=6.9 | 付款当月记账汇率减2000BP 例如:6.7-0.2=6.5 |
3、在进行人民币报价时, 可以根据当期汇率加2000-5000BP(即 0.2-0.5), 充分考虑从报价到结算周期过程中汇率变动因素导致的损益减少。
数据联络人:财务中心 朱丽丽 021-26026030